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法達律師事務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原告鄧*菊、徐*玲、徐-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三名原告的代理人,參加本案的一審訴訟。結合證據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代理意見。
每次代理受害患者死亡的案件,我的心情都非常沉重和不安。感到沉重的是,對于患者最寶貴的東西——生命——不復存在了。作為患者親屬,我的這些委托人,以及患者本人,曾經對醫院的治療寄予全部的希望和信心,對于被告這樣的專業定點醫院寄予全部的托付。而現在,這些希望、信心和托付,全部落空了。經過到各大醫院多處咨詢專家,她們越來越知道,患者的死亡是醫療過錯造成的,這些“全部落空”原本是醫院完全可以避免的。作為死者,無論其瞑目與否,他都不會再對我們交代和托付什么。而作為患者的親屬,在哀痛欲絕之際,又把繼續活下去,繼續有信心活下去的理由托付給律師、托付給法官、托付給人民法院、托付給國家法律。作為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既為他們的這種正義的托付感到神圣,又對這樣的寄托感到心情沉重。由于法律處理問題的后發性和局限性,我又經常為能否全面完成這樣伸張正義的任務而感到不安。
愿我們這樣莊嚴的法庭,這樣嚴肅的對待,能夠多少告慰死者遠去的魂靈。
我發表的以下代理意見,包含著對生命的尊重、對原告信任和托付的感恩。我懇請合議庭能夠順從立法本意,遵循法律規則,排除一切干擾,判允原告所請訴求,以實現具有公平、公正品質的法律目的。謹請充分考慮,并合理采納。
一、本案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且根據08年《民事案由規定詳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答記者問》中的闡述,本案定性排斥人民法院的自由確定權。
1、本案是一起醫療侵權之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該文明確記載“醫療糾紛案件,實際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這一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因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引起的賠償糾紛,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2、本案是消極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97頁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解釋是:“本條以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為基礎”。第104頁、107頁分別寫到“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履行與其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消極不作為同樣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系,同樣要被社會的一般價值觀念所否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類型主要體現在義務人疏于保障義務的不作為所導致的侵權責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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