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夫妻異地如何辦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離婚,可按其對離婚的態度,采取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③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1、雙方的結婚證;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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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欲與丈夫離婚,但對方身處外省,遲遲不來辦理相關手續,無奈之下妻子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法院判決。日前,龍門法院立案庭在了解情況后,通過電話調解、郵寄傳達調解書等方式,成功化解了一宗遠隔千里的離婚糾紛案件。
據了解,今年9月5日,當事人蘇某到龍門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要求法院判決她與丈夫周某離婚并取得兒子的撫養權。龍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在認真審閱訴狀內容后,得知其與丈夫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周某已經同意離婚,并對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因為周某遠在貴州省貴陽市,沒有時間前來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導致離婚的事情一拖再拖。通過蘇某提供的手機號碼,法院工作人員很快聯系上了周某,證實他的說法與蘇某所說一致,也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只希望法院能通過判決雙方離婚。
“在對雙方進行和好調解無效后,蘇某與周某都同意訴前調解離婚,然而在跟周某通話過程中,他卻一再表示自己無法前來應訴。”參與調解工作的龍門法院立案庭法官鄧秀芳告訴記者,考慮到周某身處外省路途遙遠,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立案庭工作人員針對他應訴困難這一特殊情況,專門制定了一套調解方案。法院立案后先由立案庭為雙方各制作一份調解筆錄,由蘇某在調解筆錄簽名后,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周某,待周某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寄回立案庭。然后,立案庭依此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再郵寄送達給周某,周某在調解書送達回執上簽名寄回,最后由工作人員通知蘇某前來簽名確認即可。經過協商,蘇某、周某對此方案都非常滿意,當即表示同意。最終,法院通過電話調解、郵寄送達的方式,免除當事人來回兩省的訴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日前,周某已經通過郵件順利領取了離婚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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