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基本準則的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在判決離婚前,應先予以調解,對具有法定情形,并經調解無效,感情并確已破裂的,則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那么,有哪些情形可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呢?
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況: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已和好可能。
(9)重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2)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
(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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