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為保障婚姻關系解除后困難方的生活需要所規定的法律保障措施,而不是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那么離婚后“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請閱讀下文了解。
離婚時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
1一方必須存在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判斷離婚當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難,應當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其財產是否能維持其基本生活為標準。生活困難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年老多病,無法繼續勞動,又沒有固定生活來源;因傷害、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至于一方離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親屬,是否可以認為仍屬生活困難?就離婚而言,應僅視本人的財產及其謀生能力,決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難即可,本人的親屬有無扶養義務及扶養能力可置之不問。
2一方必須是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即這種經濟幫助具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僅僅限于離婚之時。如果離婚時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難,而離婚后才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已無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
3另一方須具有給予幫助的經濟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難,另一方沒有提供幫助所必要的經濟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難,或者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即不負擔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
以上三個條件,相互聯系,構成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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