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期限
如果對執行標底存在異議,可以在接到裁決書或是判決書之后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在接到裁決書或是判決書之后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與精神病人結婚,其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01-16對錯判的反映和申訴的處理
2021-01-01公民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20法定管轄分為哪幾種,裁定管轄有哪些
2021-03-11民事訴訟調解與不調解的區別
2020-12-30交通賠償訴訟怎樣提交證據?
2021-02-04精神損害賠償金多少
2021-01-03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稅率
2020-11-20購房合同附件中的約定有什么注意事項
2020-12-28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如何支付
2021-01-06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什么
2021-03-24保險公司最多可以賠償的費用是多少
2020-12-18怎樣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2020-12-01汽車追尾事故理賠是怎樣進行的
2020-12-25車被撞了對方逃逸理賠多少錢
2020-12-25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2021-03-18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六十八條
2020-11-25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質核準
2021-02-23不如實告知不賠 保險理賠可拒賠
2021-01-07房屋拆遷補償低,拆遷維權可以提高補償嗎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