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執行異議裁定申訴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申請人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訴(而不能稱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丶申請執行異議之訴裁定駁回起訴怎么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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