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對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額保證對保證期間規定如下: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以上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十七條。
相關知識: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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