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案件的管轄及程序要求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機構的管轄。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決定權并賦予仲裁機構在"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的情況下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終局決定權:一方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8」27號中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解釋》再次明確了法釋「1998」27號的規定:"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最仲裁協議效力異議裁定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以仲裁法法釋「2000」25號對此作出明確解釋:"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即首先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對于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時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管轄法院以仲裁協議簽訂地的中級法院作為管轄法院。.而對于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則不僅可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還可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案件,則應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解釋》擴大了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案件管轄法院的范圍,有利于當事人提起仲裁管轄權異議訴權的盡快實現。
更多法律知識請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兩年能要回孩子扶養權嗎
2021-03-03包裝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2020-12-08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2021-02-16怎樣打離婚官司,律師怎樣協助調解離婚
2021-03-17婚前個人財產會被老公的債務拖累嗎
2021-01-09瀆職侵權罪是什么意思
2020-12-21政府可否要求撤銷行政協議
2021-03-01違法建筑買賣合同可否應予受理
2021-03-03房子被火燒了,還有一層可以往上建嗎
2020-12-23被保險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3肇事司機自己被撞 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2021-03-02貨車沒有營運證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1-01-20保險公司不賠錢怎么辦
2020-12-17人身保險中故意免責的舉證責任
2021-03-12保險合同是指什么
2021-01-20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流程是什么
2020-11-28出讓土地能分割收回嗎
2021-01-31土地網拍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03棚戶區模擬拆遷可以拒絕嗎
2020-11-19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就一定會拆遷嗎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