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制度及內容。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財產是離婚訴訟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而且雙方爭執較大、出現問題最多?,F在對于當事人的這些迷惑,稍作一些解析。
1、關于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雙方約定屬個人所有的財產除外。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關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房屋、儲蓄、衣物等;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如結婚時制備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后接受的贈予人特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關于約定財產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需注意兩點第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二、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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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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