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經得軍人同意是一般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婚姻便絕對無法解除。法律在保護軍婚的同時還要保護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我國對軍婚中非軍人一方權利也有相應的保護規定。
一、《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知識總結:軍人的配偶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但是軍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作為軍人的配偶不易倉促起訴離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要充分的運用技巧和智慧,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乃至爭取法官的同情與支持,爭取以智慧和技巧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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