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丈夫結婚多年,有一個正在念書的兒子。當初結婚時,從外地來滬工作的丈夫沒有錢,買房結婚的費用都由我父母負擔的。結婚14年后,丈夫有外遇,妻子提出離婚,男方同意并簽訂了離婚協議,男方同意把所有財產給女方,但在去民政部門辦手續的時候,男方居然反悔了,不同意按這份協議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請問這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要求法院根據這份離婚協議對雙方的財產作出判決?
律師解答:當夫妻選擇理性分手,決定辦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就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的同時,感覺自己就此和對方解除了婚姻關系,協議自此生效,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如果沒有經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就不生效,起訴的一方不可以向對方主張協議書的約定的內容。
一方如果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的,一般法院對此訴訟請求也是不予支持的。但律師提示:這份協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輣證明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過錯行為,如果一方確實有過錯,可以在離婚訴訟同時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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