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店簽訂的合同是聯營合同嗎
案情簡介:
張某與朋友陳某共同出資經營一家美發沙龍,簽署的合同約定各投資25萬元。工商登記的名字都是陳某的名字,兩人在合同上約定如果月利潤超過一萬元,則張某按月盈利的25%分紅,如果月盈利低于一萬元,則由陳某固定支付張某2000元。因為張某沒有從事過美發,所以不參與美發沙龍的任何經營活動,如果美發沙龍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關閉,陳某都應該歸還張某投資的25萬元。自從美發沙龍開張半年,然而陳某一直以經營不善為由沒有給張某分紅,還想解除合同,那么陳某想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嗎?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第一款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
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案例中,張某與朋友陳某簽訂的合同名為聯營合同,實際上是借貸,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的各方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律師解讀: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在聯營期間退出聯營的處理問題
(一)組成法人型聯營體或者合伙型聯營體的一方或者數方在聯營期間中途退出聯營的,如果聯營體并不因此解散,應當清退退出方作為出資投入的財產。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確有困難的,折價償還。退出方對于退出前聯營所得的盈利和發生的債務,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的約定或者出資比例分享和分擔。合伙型聯營體的退出方還應對退出前聯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聯營體因聯營一方或者數方中途退出聯營而無法繼續存在的,可以解除聯營合同,并對聯營的財產和債務作出處理。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而中途退出聯營的,退出方應當賠償由此給聯營體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但如聯營其他方對此也有過錯的,則應按聯營各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聯營合同解除后的財產處理問題
(一)聯營體為企業法人的,聯營體因聯營合同的解除而終止。聯營的財產經過清算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約定或聯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聯營體為合伙經營組織的,聯營合同解除后,聯營的財產經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資,分配利潤。聯營合同未約定,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在清退聯營投資時,聯營各方原投入的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原物確有困難的,作價還款。
(三)聯營體在聯營期間購置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能分割的,可以作價變賣后進行分配。變賣時,聯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解除聯營合同后的歸屬及歸屬后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專利權可以歸聯營一方享有,也可以歸聯營各方共同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專利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我們要合伙開店的話,那么大部分情況都是會簽訂合同的,這樣才能夠確定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簽訂的合同就是聯營合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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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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