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一方過世夫妻財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210.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
基于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
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去世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要先劃出一半財產作為沒有死亡一方的財產,剩余的另一半財產才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對于剩下的那一半共同財產,若是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與其他的主體簽署遺囑扶養協議的,就需要由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獲得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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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贈與與夫妻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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