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約定。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重大過錯。比如婚內出軌、遺棄孩子等等對離婚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這種情況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的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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