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如何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有三種:
1、概括式規定。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span>
2、列-舉式規定。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于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出具?!?/p>
3、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戰爭行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此種行為或原因在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后繼續3個月,則本合同未交貨部分即視為取消。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負任何責任?!?/p>
上述三種方法,第三種比較靈活,可適應多變的情況。
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什么
有關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接到通知應及時答復,如長期拖延不予處理,也要負違約責任。
2、要認真分析事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約定范圍,如不屬于合同規定范圍時,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3、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履約的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地處理在履約中發生的各種情況。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貿易合同一經有效成立,當事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出口方須按約完成交貨義務,就可依法對他要求賠償。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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