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判決袁某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尹某醫療、住院生活補助費等6329元。至此,這起由市東港區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畫上了一個公平的句號。
2004年3月2日,袁某駕駛的小型貨車與騎摩托車的尹某相撞,致尹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袁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尹某曾于2003年10月在保險公司投有人身險附加住院醫療險。交通事故發生后,尹某從保險公司領取了醫療保險賠償金2941元。
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袁某賠償其醫療、誤工等費用6537元。開庭審理時,袁某要求法庭從應賠償的數額中扣除尹某從保險公司領取的醫療保險賠償金2941元。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有關規定,尹某從保險部門領取的保險賠償金,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遂判決袁某一次性賠償尹某醫療、住院生活補助費3387元。
判決生效后,原告尹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東港區檢察院申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尹某領取的保險金是他依據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所得,這與袁某承擔對尹某傷害的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依據法律規定,彼此不能相互抵扣。
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經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認定原判決將尹某從保險公司領取的保險金從賠償總額中扣除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遂判決:撤銷原判,由袁某一次性賠償尹某醫療、住院生活補助費等6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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