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異議裁定書
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執字第號
本院在執行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異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第3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案外人的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執行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執行異議的概念以及淵源
概念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淵源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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