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完畢還能提出執行異議嗎
執行完畢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對于執行終結的理解
這里,需要將執行完畢與執行終結進行聯系性的分析。前面已經說了,一般來說,執行完畢是指執行案件的完畢。執行完畢與執行終結基本同義。《民事訴訟法》有時用執行完畢這一說法,有時用執行終結這一說法,這是一種不太統一的用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該條前五項規定的是不執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請人撤回,執行依據撤銷,被執行人無財產,三費(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困難。這五種不執行的情形,應該是包括了全部不執行和部分不執行兩類。如在執行了部分債務后,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也屬于這種情況。而第(六)項即第六種情形則是一種兜底式的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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