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怎么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執行異議之訴意義: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3]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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