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跟原告談侵權賠償(《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侵權賠償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的內容主要是對實際造成損失的確定,當事人可以提供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據,這樣談判時才能籌碼。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五條?【損害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學說繼受德國理論,強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將抗辯事由稱為違法阻卻事由。
抗辯事由的成立必須具備一下要件:
(1)對抗性。即這種事由足以對抗對方的請求,已達到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目的。
(2)客觀性。作為抗辯事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觀臆斷或尚未發生的情況。
(3)法定性。作為侵權責任法上的阻卻違法的事由,應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對阻卻違法的事由作擴張解釋。
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兩大類: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侵權賠償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的內容主要是對實際造成損失的確定,當事人可以提供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據,這樣談判時才能籌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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