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法律上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說的,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只有這兩種方式離婚才是有效的,符合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離婚關于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是依法治國,離婚的時候應該通過法定的途徑,其他的途徑都是無效的,也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上面文章的內容講述了有關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的相關的法律知識,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也是非常的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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