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法律效力消滅的法律事實。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自然終止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復存在的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程序將合同轉讓,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二)履約終止履約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結束。但是,船舶保險有特別規定,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船舶發生全部損失,一次保險事故的損失達到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后,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數次部分損失,由于每次損失的賠償款均未超過保險金額,即使保險賠款累計總額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須負責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才告合同終止。這是因為,為了保持繼續航行的能力,船舶在發生事故后必須進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費用少于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保險人賠付后,保險合同中原保險金額繼續有效,直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三)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現在,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復到未訂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狀態。因此,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險人一般要退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并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在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中,解除權是基礎。解除權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由保險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權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必須在可以解除的范圍內行使解除權;必須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解除;必須在時效期間內行使解除權。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并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為,并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合同解除權。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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