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占有查封財產的如何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財產,但不得給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查封房產后辦理的抵押怎樣處理
1、首先應當明確,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2、《執行規定》明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同時又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3、作為抵押權人,當發現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時,要及時主張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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