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約定人身安全保障當事人死亡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中未約定人身安全保障造成當事人死亡的,按侵權責任處理死亡事故,由侵權方承擔責任,而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所以節目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基礎
1、危險控制理論。這也是無過失責任發端的理論基礎。工業革命之后,人們每日遭受外來的危險,有多數源于危險活動的開展,因此針對這些危險活動發生的不幸事故,基于社會允許加害人從事這樣的危險事業,而且加害人從這些危險作業中獲得利潤的“報償思想”,而責令危險的控制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侵權法要解決的問題不是不法行為帶來的損害,或者對行為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而是在發生了危險行為所導致的不幸結果時應如何合理分配損害的問題。因此即使行為人毫無過失可言,也缺乏道德上的非難性,基于“分配正義”的要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事社會危險活動,使第三人處于這種危險之中,但是人類社會是一個交往頻繁的社會,這種活動是人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并不能以法律禁止。因為加害人從事了這樣的活動,可以推斷他對活動的危險的了解要超出一般人,同時,他離危險源也更近,故更容易控制危險的發生,故苛以行為人安全保障義務。從另一個方面看,法律不可能要求社會上的每個人時時刻刻都十分小心謹慎,以免自己遭到不測。這樣,必然導致人人自危,提心吊膽,怨聲載道。那是一個沒有絲毫人文關懷的社會。
2、信賴關系。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同與一般注意義務。后者發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間,使侵權法的最基本的基石,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法律往往要求被害人證明加害人在違反了一般注意義務時主觀上有過失。而前者要求雙方有一定的社會接觸,從而產生特別的關聯關系,基于這種特殊的關系,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產生合理的信賴,相信在自己從事這項活動時,自己的人身和財產不會受到侵害
3、獲利理論。在第一點中也提及到這一點。那些從危險源中獲取利潤的人經常被認為是有制止危險義務的人。但這僅在加害人所從事的是一種營利性的活動,并且他們能夠從中得到收益的情形。比如,賓館的經營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險性的活動都會給行為人帶來經濟利益。比如,在上面的挖溝的例子中,甲并不會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只是從中獲得一種生活上的便利。所以,獲利理論有一定的局限性。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合同中未約定人身安全保障造成當事人死亡的,按侵權責任處理死亡事故,由侵權方承擔責任,而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所以節目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衛生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什么
2020-12-26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流程
2021-03-09監護人有權查看被監護人隱私嗎
2020-12-02父親交不起贍養費孫子能交嗎
2021-02-18離婚可以用電話調解嗎
2020-12-31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審查批準嗎
2021-01-16貸款需要擔保的要簽擔保合同嗎
2021-02-10房屋補償標準能否作為賠償的計算依據
2021-02-23調崗降薪合理嗎?
2021-01-26勞務派遣能否獲得賠償
2021-01-18解除保險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1-18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這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1-20本案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23重復保險的司法認定
2021-01-16保險理賠的車輛報廢標準是什么
2021-03-01保險合同名字錯了怎么辦
2021-02-22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021-02-27公眾責任險稅前扣除
2021-01-07家屬是否屬被保險人引索賠糾紛
2021-03-19林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要求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