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到庭判決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
(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
(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
(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愿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
(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
(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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