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房產離婚時是否被分割
1、如果對方是在結婚之前繼承的財產,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2、如果是對方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產,也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則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嗎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導致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參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而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權。相對于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須征得他人許可。
繼承是合法取得死者財產的一種方式。不過對于夫妻而言,在婚內一方如果需要繼承遺產的話,通常情況下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訂立遺囑,專門說明了遺產由夫妻中的一方來繼承的話,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婚內繼承了財產,也只能按個人財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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