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財產錯誤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果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八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涉及財產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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