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調解第三人可以參加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調解時,經人民法院準許,第三人可以參加調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經人民法院準許,第三人可以參加調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行政案件調解程序
參照法院調解相關規定一般走以下步驟:
1、調解的開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并且,在法院調解的開始時,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只要征得當事人同意即可開始調解。
而在行政訴訟中適用調解的,需要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來。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的進行需要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并且不限于庭上調解。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將不予確認:
(1)調解協議書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調解中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已經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3、調解的結束
在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即調解結束,人民法院需要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
而在行政調解中,會介入調解委員會,經一次或數次調解,調解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調解不成的,即告訴糾紛當事人可就原糾紛事項申請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解達成的,除較為簡單和能夠即時履行的協議外,對于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人員認為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即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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