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佛中法民二終字第52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沿江北路121號建設大廈二樓B區、C區和十八樓。
負責人:鄧*旭,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強,**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凌-劍,**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鵬,女,1953年8月12日生,漢族,住佛山市順德區均安鎮星槎村蜆沙村26-7號。
委托代理人:邱-萍,**達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順德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梁*鵬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5)順法民二初字第106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7月7日公開進行了法庭調查,上訴人**保險順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強,被上訴人梁*鵬的委托代理人邱-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4年4月10日,梁*鵬與**保險順德支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梁*鵬向**保險順德支公司購買牌號為粵X-A2884慶鈴NHR55ELW-R貨車的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元)及司機座位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11日起至2005年4月10日止。簽訂保險合同后,梁*鵬按合同規定向**保險順德支公司足額交納了保險費。2004年11月6日,梁*鵬的丈夫梁*裕駕駛粵X-A2884號車與鄧*修,鄧*海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梁*裕與鄧*修各負同等責任,鄧*海不承擔事故責任。2005年1月26日在交警主持下,梁*裕與鄧*修、鄧*海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由梁*裕承擔事故損失人民幣51930.23元。梁*鵬向**保險順德支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保險順德支公司拒不支付。
2005年3月16日,梁*鵬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順德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到**保險順德支公司完全支付賠償之日止的賠款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保險順德支公司負擔。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梁*鵬與**保險順德支公司之間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梁*鵬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領取保險單,履行了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即本案梁*鵬的丈夫梁*裕已用夫妻共有財產向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損害的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梁*鵬作為索賠人向**保險順德支公司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引致本案訴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駕駛員梁*裕及行人鄧*修承擔事故的責任,而受害人鄧*海不負事故的任何責任,故梁*裕在該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上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梁*裕及鄧*修應作為共同的侵害方對鄧*海作出損害賠償。梁*鵬、**保險順德支公司雙方的合同成立時間為2004年4月10日,雙方在合同無約定若發生保險事故后就賠償問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雙方在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亦無對合同進行修改以因應新法律的施行。故應認定雙方已同意就保險事故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雙方在保險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法律法規中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額時: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在本案中駕駛員梁*裕無事故責任免賠率,無絕對免賠率,故賠款數額即賠款限額50000元。梁*鵬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保險順德支公司的辯稱無理,法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保險順德支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梁*鵬支付保險金50000元,支付款項利息(從2005年3月16日起計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息計付)。案件受理費2010元,由**保險順德支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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