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無罪檢察院抗訴當事人釋放還是羈押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的判決后,應該對當事人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不影響當事人釋放。
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條件
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序案件的標準從嚴掌握。
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 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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