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續存期間的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可以公平平等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但為了防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犯,相關司法解釋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做出了重大突破性規定。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后,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該條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出現法條中規定的兩種重大變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二)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三)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另外對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也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認定,無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不予分割處理,具體情況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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