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是否要約定貨物的情況
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
注意: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志。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履行合同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二、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買賣合同中必須要約定貨物的一些基本情況,因為這個方便自己進行辨認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作假行為,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一經簽訂,么就應當發生法律效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被執行的房產是否可以保全
2020-12-18乙方沒有履行租房合同怎么辦
2021-02-23車禍死亡怎么計算扶養費
2021-03-23分居半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2020-12-22銷售折扣合同中是否要約定折扣率
2020-12-29性騷擾導致他人精神失常并自殺需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0-12-30第三人代為履行后怎么追償
2020-11-13去境外務工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09公司倒閉簽約新公司員工怎么賠償
2020-12-30施工未設置安全措施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2021-01-29如何進行人壽保險理賠呢
2021-03-07怎樣投保人壽險,要注意的事項又有哪些
2020-12-18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二)
2021-02-16六旬母親為給兒子籌集治療費跳樓自殺,自殺能獲得保險賠償嗎
2021-02-12壽險投保一般流程是怎么樣的
2021-02-02保險公司不理賠可以訴訟到法院嗎
2021-01-15保險利益都有哪些重要原則
2020-11-15什么是兼業保險代理人
2021-01-30保險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05保險專家提醒:先用眼再動手才保險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