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廣告能否成為購房合同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解釋特別提到,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知識:如何簽訂購房合同
一是查詢開發商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可以去房地產交易所查詢,或者查看《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備注”欄。網上可以查詢,但是信息由于沒有及時更新,并不可靠。對于抵押房,堅持要求在解押后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合同后才支付首期款。如果想退定,因相關知識較專業,應當在認購書規定的簽約時間前盡快委托專討定金的房地產專業律師負責追討。
二是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要填寫單價,不要采取按套銷售方式,對面積差異,按照房管局制訂的合同第1項處理,不接受開發商另定的條款。
三是質量條款。現在標準合同中沒有這種條款,而且裝修房往往掩蓋了房屋內在質量問題,等到住進去才能發現,因此應當約定出現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例如保修期內房屋三次修理不好,應當支付具體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可以退房等。尤其是購買頂樓的購房者應當注明房屋漏水、滲水的違約責任(包括退房)。約定延遲維修的每日應當支付的違約金金額。
四是交樓條件條款,通常按照合同第1項交樓,不接受第4項及其附件四的規定,刪除開發商制訂的除第1項外的延遲交樓的免責條款。
五是《房地產證》條款。盡量縮短辦證期限,延遲辦證要求按日計算違約金,例如每日萬分之一至二,有權退房。刪除開發商在附件四中規定的因房管局或者按揭銀行造成延遲辦證,免除開發商責任的條款。
對于能不能加在合同里面就要雙方在洽談的時候是怎么來約定的,盡量在認購書規定的簽約時間前商談合同,這樣即使合同商談不成或者不買,可以委托房產專業律師討回定金。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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