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具有免責條款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情形
對于金錢債務,不存在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于非金錢債務,依《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繼續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并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后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于債務人未免不公。
所謂“合理期限”,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最終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地加以判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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