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申請調取原告手上的證據嗎
法院是否應調取原告所申請的證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及時決定調取。
(2)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告如果是有申請調取原告證據的情況,可以找自己的律師來進行處理,律師會非常清楚原告的證據是否能夠調取等等。關于被告可以申請調取原告手上的證據的具體方法或是做法或是調取證據的實際要求等,可以找律霸網律師看看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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