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樣才是實踐合同
一、實踐合同是什么意思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二、典型的實踐合同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不同之處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1、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5、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通過對實踐合同的了解,我們知道實踐合同是出現在現實交易中的,它為交易的成功實現提供了法律文件的載體。合同進行分類形成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兩個類別,而這兩個類別之間還是存在著上述所說的這些不同。一個是產生的法律后果,生效時間不同,還有成立要件和責任的不同。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案件有審理級別嗎
2021-01-02家暴致流產怎么判
2021-01-24合伙財產的出質限制有哪些
2021-01-27質押的匯票要解押才能背書嗎
2020-12-28車損險賠償范圍
2020-12-29改嫁后還有繼承權嗎
2021-03-23離婚調解無效何時判
2020-12-12信用不良的能成立公司嗎
2021-01-11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2020-12-26買了小產權房怎么辦
2020-12-28簽定入職擔保書違反勞動法嗎
2021-02-1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020-12-16勞務工需要簽什么合同
2021-01-18試用期離職被壓了一個月工資怎么辦
2021-02-04壽險理賠有哪些流程,它的保險金又是怎樣給付的
2021-02-03保險公司車險不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2-03人身保險的三要素是指什么內容
2020-12-24人身保險合同概念特征是什么
2020-11-15追討賭資被殺身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
2021-03-10外資保險公司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如何處罰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