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失蹤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財產由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保管,如果配偶要離婚的,財產分割由配偶與失蹤方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配偶失蹤的情況下,并不能認定為死亡,所以不可以對其財產按照遺產來進行繼承處理,這時辦理離婚的,可以按照正常的離婚財產分割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涉及到另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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