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而尋在的一種合同,當委托合同出現爭議時,往往會給委托人帶來極大的損失。由于委托事項的不確定性,委托人可能會應事項的意外達成而取消委托。那么當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賠償報酬損失?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當委托人解除合同,受托人能否要求經濟賠償
原則上當委托人解除合同,應該向對方支付一定的損失賠償,但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
《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這里所說的賠償損失,應是合同被解除所導致的對方當事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即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但報酬不應成為損失賠償的范圍。因為報酬是履行委托事務的對價,委托事務不論基于何方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履行,均不得請求支付。否則,要求委托人以賠償損失的方式對自己提前解除合同給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務的報酬予以賠償,對委托人不公平。因為《合同法》第410條規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如果該權利的行使以委托人賠償受托人的報酬為代價,該權利將形同虛設。受托人完成全部委托事項,委托人將支付全部報酬。受托人因委托人行使解除權全部未完成或部分未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仍要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支付全部報酬,在行使隨時解除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委托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委托人支付給受托人的費用完全相等的條件下,隨時解除權的行使對委托人毫無意義。相反,隨時解除權的行使潛在地加重了委托人的負擔。這是因為,委托人如果不行使合同解除權,而是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委托人尚能獲得受托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行使隨時解除權,其支付了與委托合同履行完畢相同的對價,卻未能獲得受托人的勞動成果。因此,在行使委托合同隨時解除權的情況下,將受托人未取得的約.定報酬認定為受托人的損失要求委托人賠償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生效后,在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根據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要求給付相應的報酬。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受托人未完成的委托事務所對應的報酬,委托人無須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孫-強可以根據其為辦理委托事務而付出勞動的情況要求支付相應的報酬,具體數額可以由法官按照受托人從事委托事務的時間,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確定,即受托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托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托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套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不能超過約定報酬的一定比例,如50%。但受托人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或者賠償相應的損失。同時,根據《合同法》第398條的規定,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基于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委托人突然接觸合同,應該支付對方一定的賠償與報酬,因為受托人為完成委托事項已經付出一定的精力與金錢。具體賠償事宜應根據受托人為此付出的多少而定。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產抵押債務履行期限過了怎么辦
2021-01-21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是否適用回避
2021-01-18涉外結婚外國人提交哪些材料
2021-01-22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20商業匯票包括哪些
2021-03-10怎么可以提高孩子的撫養費用?
2021-01-01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0-12-13交通事故應由誰管轄
2020-12-12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2020-12-13安置房產權屬于戶主嗎
2020-12-05該怎樣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2021-02-01房產繼承糾紛的解決方法有什么
2021-02-12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是怎樣
2020-12-14成都房屋中介租房收費是多少
2021-02-15集資房交易受法律的保護嗎
2021-02-03生產線外包
2020-11-11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
2020-11-17壽險投保人出險如何申請理賠,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2021-03-04猝死在不在意外險理賠范疇
2021-02-08飛機行李延誤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