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費保管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為不規則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權,而僅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給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消費保管合同有以下特點:
1、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即種類物。保管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移轉保管人,因此從寄存人交付時起,保管人就享有該物的利益,并承擔該物的風險。
2、保管合同標的物為貨幣的,保管人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合同標的物為有價證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當事人對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有約定,保管人可以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沒有這個約定,保管人還是應返還人寄存的原物。
3、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于保管人。
? ? 《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可見,在消費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到期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當事人約定有利息,保管人還應負支付利息的義務;寄存人的義務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消費保管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
消費保管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幾點不同:
1、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保管人,因此從寄存人交付時起,保管人就享有該物的利益,并承擔該物的風險。
2、保管人僅須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即可。
3、消費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確約定保管期間。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約定保管期間,有的則未約定保管期間。
4、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即種類物。種類物是相對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轉讓物,如標號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規格的電視機等。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種類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轉讓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齊*石的畫、從一批解放牌汽車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還原物。
5、并不是所有種類物的寄存都屬于消費保管合同。例如合同法第375條規定的寄存貨幣的情形,就屬于是返還原貨幣的保管合同,而不屬于消費保管合同。消費保管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約定將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間占有保管物,原則上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消費保管與一般保管的重要區別之一。
6、為了維護保管人在約定的保管期間內對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費保管合同是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消費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權,而僅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給寄存人的保管合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大棚拆遷有拆遷補償嗎
2021-01-27購買使用盜版產品算侵權嗎
2021-01-14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出軌怎么辦
2020-12-04未約定逾期還款利息的,逾期利息怎么算
2021-01-01合同無效認定有哪些部門負責
2020-12-24商場摔傷當時未舉報的隱患有哪些
2020-12-01云南省農村建房超面積如何處罰
2021-03-17用人單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2021-01-19夏季勞動保護的方法有哪些
2020-12-31勞動仲裁輸了可以打幾年
2021-02-25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
2021-02-27產品質量責任保險對哪些情形負保險責任
2021-01-11買了飛機延誤險怎么賠償
2020-11-28家庭財產保險中的分攤條款
2020-11-08人身保險利益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2被保險人的直接解除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2021-02-27追討賭資被殺身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
2021-03-10"保險受益人”空白 忽略保單細節引發爭議
2020-12-20我國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有哪些?
2020-12-19肇事司機拿了發票就能報保險嗎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