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首飾算共同財產嗎
婚后財產買就是婚后財產。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都有哪些
1、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其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
2、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生產資料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四、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哪些原則
離婚,既是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三點: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嚴格區分。
2、從程序上講,財產分割應先由雙方協商,只有協商不成法院再作判決。
3、明確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1)男女平等,即不論夫妻雙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懸殊,在離婚分割時夫妻原則上平均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即夫妻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要對女方以及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予照顧。
(3)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原則。即對離婚后生活會出現困難的一方,以及在離婚過程中沒有法律和道德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多分。
(4)有利于生產生活和財產價值的發揮原則,當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財物,不能或不宜進行實際分割時,應當保護物品的使用價值,一方得到實物,對他方應進行經濟補償。
(5)不得違反社會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物不得分割,同時,財產分割時不得逃避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原則上是平均分割,一人一半。在結婚之后雙方的收入來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哪怕結婚之后,女方一直在家生孩子,帶孩子沒有掙到一分錢,那么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分割到的財產應該跟男方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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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建淑律師,女,在江蘇連眾律師事務所已執業10年。董建淑畢業于南京大學。具有法律本科、計算機及英語專科學歷。從業多年來辦理了大量的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在交通事故賠償、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刑事辯護、工傷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執業以來本律師始終堅持以扶正為天職,在接待當事人時認真聽取每一位當事人的訴求,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近年來本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并被評為連云港市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竭誠歡迎各位朋友咨詢各類法律問題,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綜合法律服務,竭力維護您最大可能的法律權益。咨詢電話:13705131377(政務通短號694392),QQ:1051759793,微信:13705131377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振海路66號律師大廈8樓810室)另:本律師愿為各地同行或涉訴者提供代查工商檔案(含三縣)、人員戶籍、車輛、房產信息及其他非訴調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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