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6條對此又做了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里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條的規定排除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當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口頭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為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說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看了上面的內容,您是不是已經對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了新的認識,書面形式的合同大大的簡化了我們日常生活中一些瑣碎的事情,也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便利。如果您對上面的內容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歡迎到律霸網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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