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可以查原告的犯罪記錄嗎
被告人律師經法院或檢察院允許是可以是有權看原告人的卷宗。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叫原告,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叫被告人。被告律師及當事人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的。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稱作“被告”,引起訴訟發生的一方則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法律規定
有關執業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法規條文摘要如下:
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作為律師是有查詢原告被告的資料權利的,但是律師查詢到原告的犯罪記錄是否能夠對訴訟有利,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被告律師查詢原告犯罪記錄的方式或查到犯罪記錄如何用,可以通過律霸網在線咨詢律師自己該怎么樣應對這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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