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確認書的合同何時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依我方確認為準”。這樣的要約只能看作是要約邀請。因為受要約人的承諾并不能使合同成立,要約人也不受其要約的拘束。即使受要約人將無保留地承諾的意思表達給要約人,要約人仍有否決或者更改的權利。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也將使其承諾不成其為承諾。因為這一承諾并未使合同成立,受要約人也不受其承諾的拘束。即使要約人完全同意其承諾,受要約人仍有否決或者更改的權利。
因此,在要約或者承諾中提出確認書的要求,我們就不能將該要約或者承諾當作要約或者承諾了,而只能將其視為對合同進行協商,而以當事人最后達成的確認書(實際就是合同書)來認定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在承諾生效后,當事人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怎么辦?如果這種要求僅僅是將原來以口頭或信件、電報。電傳等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化、正規化,而不對合同的成立產生影響,這種要求是合理的。因為,如果僅僅是書面化,對方當事人同意與否,都不影響已經成立的合同。但如果這種要求作為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或者要求中附有改變合同內容的任何實質性條件,這就表明提出要求的當事人意圖修改已經成立的合同或者意圖違約。因此,在合同成立后提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除僅僅是將合同書面化和非實質性地對合同進行補充以外,應當按照合同的變更或違約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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