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債后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怎么辦?
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不管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是如何分配的,對于債權人的債權并不產生實質影響,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法院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不論夫妻間怎樣約定,都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債權。如果法院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在執行中仍然可以執行離婚時債務人應的財產。
二、法律離婚逃債的規定有哪些
(一)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告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三)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四條款規定:下列民事無效:(第六項)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如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以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負債而利用離婚來轉移財產這種行為就是屬于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對于債權人是有權利利用法律的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逃避債務不僅不能幫助自己反而會因此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是屬于自己的債就應該要依法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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