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怎么分
從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來看,對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問題存在規定上的缺失。
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確了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怎樣界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于婚后的財產,究竟屬于一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實在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相應的規定。就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的收益來看,也明確了只有屬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才能按照個人財產處理。有此期間,若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取得的其他收益,如投資公司或企業的收益、個人房屋出租之后的收益等等,均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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