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共有房產分割是怎么樣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 、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 、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 年。
二、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夫妻協議不成的就需要法院判決,法院處理離婚房屋問題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則,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一般來說,女方的經濟狀況會比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彌補無過錯方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四)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一方需要房屋做生意或是其他用途,可以考慮分割這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共同財產分割掉。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于房產的分割,只要是在婚后所購置的房產那么在分割的時候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沒有任何糾紛的情況之下都要各自一半,一般一人拿房子,另一方可能得到相應的現金補償,從而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房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離婚,婚后加名的房產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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