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該如何協議解除合同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
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采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盡管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由上述規定可知,作為合同的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合同的。
當事人該怎么協議解除合同?當事人之間能協商解除合同對彼此都有好處,如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除它。關于協議解除合同的技巧或是方式,最好能夠多問問律師具體的情況,律霸網上有許多專業人才幫助你。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上班途中因公死亡怎么賠償
2021-01-03仲裁裁決書格式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0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內容是什么
2021-03-21擔保書有效期多久
2021-01-19隴南武都十級傷殘賠多少
2021-01-30婚姻關系無效能否撤訴
2020-12-04股權如何轉讓
2020-12-11支票年月日怎么寫
2021-02-09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范本如何寫
2020-11-14財產保全后賬戶可以有資金往來嗎
2021-02-27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停緩建
2021-03-12適用免責事由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021-01-14私生子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多少
2020-12-15上班途中遇車禍 公司拒絕工傷賠償
2021-02-07個人購買住房是否免征印花稅
2020-12-27漢中市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1-17勞動仲裁委直屬哪個部門管轄
2020-11-12公司為勞動者投保團體人身保險誰是被保險人
2021-02-17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存在什么不同嗎
2020-11-19人身保險合同中“違法行為免賠”條款應該如何理解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