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部分被告撤訴的判決書怎么寫
已經達成調解、撤訴的被告不應在判決書中列為被告,只需在陳述中注意表述,將案件事實表述清楚。
1、判決書具有既判力、強制執行力,它是對原、被告雙方權利義務直接分配的體現。判決書處分的是原、被告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那么已經達成調解和撤訴的被告與原告沒有爭議,判決不再對這些被告的權利義務作出處分,也就沒有必要將已經達成調解和撤訴的被告列為判決書中的被告。
2、已經達成調解的被告,法院根據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出具調解書的,法院向該被告送達調解書。若將這些被告列入判決書中,必須要再送達一份判決書,那么一個當事人就收到一份判決、一份調解書,不符合法律的確定性原則,讓當事人有混亂的感覺。
3、節約司法資源。將已經達成調解的被告在判決書中繼續列為被告,要向一個被告送達兩次法律文書。在我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隨處可見,所以當被告已經處理了與其有關的民事糾紛后,法院再送達與其無關的判決時,往往不會自動領取,必須要法院送上門去才會簽收,這樣就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4、為了判決書表述的完整性,可以將已達成調解的被告名字在判決書的原、被告訴辯中交待清楚。并在審理查明部分寫明哪些人已在判決作出前達成調解和撤訴。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為了判決書表述的完整性,可以將已達成調解的被告名字在判決書的原、被告訴辯中交待清楚。并在審理查明部分寫明哪些人已在判決作出前達成調解和撤訴,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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