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小明背著小紅饋贈給別的女人金銀首飾、汽車、房屋等,金額不大的尚且不論,但如是贈與價值較大財物的話,小紅是可以向法院訴請主張贈與無效的,當然受饋贈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還有隱藏、轉移的行為,小紅還可以主張小明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
二、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如小明與小紅是夫妻,小明與婚外異性同居,小紅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如小明僅僅是通過微信或其他網絡工具與其它異性發生曖昧行為、偶然或偶發性的有一 夜情的發生,這種情形是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持續、較穩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說法就是偶爾、次把次的出軌必然屬于道德譴責的范疇,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張損害賠償的條件。
原則上,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當然,若有一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些屬于法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除此之外,就算夫妻因為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此時也無法直接導致不分或少分財產。法律中規定的,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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