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糾紛財產另案處理可以嗎
這種做法一般情況下是不合適的,應當在判決離婚的同時,處理好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因為離婚案件是一種很特殊的案件,是復合訴,就是說一個案件處理三個問題: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這三個,法院都應當主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分配財產時,婚姻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分割時存在藏匿、轉移、隱瞞的,我國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的財產分配時少分或者不分進行辦理。確保我國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割這類婚姻財產。
因男方家暴至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外遇離婚財產怎么判
老公出軌離婚財產是如何分割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判有期徒刑的人有選舉權嗎
2020-12-27宅基證改名字需要什么材料
2020-11-17二審終審駁回之后去一審法院嗎
2021-01-15殘障人士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監護人
2021-01-20保密義務不是競業限制單位,需不需額外付費
2020-12-05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如何避免簽訂無效的勞動合同?
2020-12-06要辭職了領導不讓走怎么辦
2021-01-18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是否合法
2020-12-06外保內貸業務是什么
2021-02-23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幾種
2021-01-06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有責
2021-03-05地震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12什么是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的地位主要表現在哪些地方
2021-02-04保險受益權的界定
2021-01-11承包的土地可以領取糧補嗎
2021-01-05土地轉讓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1-01-16征地公告發布之前種樹就能獲得拆遷補償嗎
2020-11-20征地拆遷中,航拍圖有時間截點嗎
2020-12-31成武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26城市房屋拆遷的程序與形式是怎么樣的
2020-12-25